在向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过程中,原告方通常需准备以下四大类的文件和材料:
首先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的
身份证件,以证实其合法的主体资格;
其次为
企业法人的
营业执照,以确立其各方经济关系的性质;
紧接着是具
法律效力的
起诉书和申请状稿本,这两份声明书既阐明了原告的诉求及理据,亦设定了案件审理的流程及其规范;
最后则是能够支持原告方主张观点的各类
证据材料,如书面文件、实物、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都应符合《证据法典》规定的法定
证据种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