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但却未予
续签的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利选择离开。
除了在公司提出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规定之条件以求续订新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由于公司方面未能
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