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扣减
员工工资的比例不能超出薪资总额的20%这一规定。
倘若由于
从业人员本身的个人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财务上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双方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向该名
劳动者提出索赔。
然而,这种索赔所涉及到的经济
赔偿部分,可以从劳动者的薪资收入中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得
工资的20%。
如果经过扣除之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仍然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月度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