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依赖于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让法院进行裁决。
在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
保证事实明确、
证据充足且严谨,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应当达到排除了合理疑虑的标准。
2、仅凭聊天记录而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够确信被告犯有罪行或者对其施以
刑罚,还需依赖其他的有效证据来作为补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