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中,连续性的
盗窃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
多次盗窃”的情形。
首先,从概念层面来阐述这个问题,所谓的“多次盗窃”,是指盗窃行为发生次数超过三次,这是对多次盗窃行为的一种概括和总结,然而,并不是每一次的盗窃行为都必须要达到既遂的状态才能够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其次,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三条规定可以得知,判断在同一
犯罪意图支配下连续进行的多次
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一次犯罪的关键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在实施盗窃的时间上需要保持连续性;
第
二,在盗窃的地点上需要保持相对的同一性;
第
三,所造成的
社会危害性需要保持相对的一次性。
因此,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一次犯罪。
否则,就应该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
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
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
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