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
立案的案件中,存在着
追诉时效这一法律概念。
具体而言,对于罪犯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分为不同的层次和时间段。
若罪犯的
量刑上限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便为五年;
倘若其量刑上限为五年至十年之间,则追诉时效相应延长至十年;
而当罪犯的量刑上限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
最后,若罪犯的量刑上限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