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已于裁判宣告施行之前先行受到
羁押,这段期间将能被视为
刑事责任之执行期,从而减少其应受实际惩处的期限。
这种情况下,羁押一天的时间就是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因此,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判决执行之前所遭受的羁押天数,都应当被视为已经减少的
拘留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