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律法,对于
从犯而言,一般会采取相对较轻的
处罚措施,即减轻其所受的惩罚力度或对其予以免除惩罚。
同时,对于
走私货物及物品的
行为人来说,如在逃避应缴税款方面
数额较大,或者在一年内曾经因为同样的走私行为而遭到过两次
行政处罚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责任,并且还需承担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金。
因此,在处理
走私犯罪案件时,对于从犯的
量刑通常会在
法定刑期范围内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