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若
劳动者未能达到职位所需条件而遭口头解雇,此时劳动者有权主张相应补偿。
然而,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其所在岗位的实际需求,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解除双方
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劳动者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
赔偿。
另一方面,在试用期内,如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述情形与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即工作满一年者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的补偿,不足半年者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