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如有涉及到争议性的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及时
办理营业执照,或因其行为而被
吊销了
营业执照;
亦或是在营业执照到期后依然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再或是由于某些行为原因,被政府部门勒令关闭、撤销;
甚至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解散、歇业,无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此时,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为共同的
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分别是劳动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当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企业已经步入
清算阶段,那么劳动者就应该将
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来对待。
清算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清算机构,它是企业经营终止之后,负责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力机构,它在
企业清算期间负责处理所有相关事宜。
换句话说,如果在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用人单位正在进行
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