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休养期间,
劳动者的原来
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并由其所属单位负责每月按时发放。
在此过程中,如果工伤劳动者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那么将停止发放原来的所有待遇,以符合相关
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便于享受到恰当的
伤残待遇。
另外,对于那些在
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的工伤患者,他们应继续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