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调整
强制措施策略,进而采取
逮捕和
羁押等
处理方式。
反之,若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程度,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被告人或嫌疑人,则应按照特定的情形予以处理,包括没收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并要求其写下深刻的反省声明,或者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抑或是命令其接受
监视居住的监管,甚至可以考虑对其实施逮捕举措。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