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以及
赔偿金额的设定产生了分歧时,应当采取合适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依据传统的做法,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争议,通常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
诉讼等三种途径进行处置:
1.协商和解: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地展开磋商,互相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
法规和
证据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对经济
合同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
终审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无权采取
强制措施。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