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事故涉及碰撞到本
家庭成员,则不予理赔。
2.若车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或年检未能顺利通过从而导致事故产生的损失,亦我司不予
赔偿。
3.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同样不在我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4.对于新购车辆尚未上牌照、无临时牌照或临时牌照已过期期间所引发的损失,我司亦不予赔偿。
5.若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
追偿权,我司将对此类情况不予理赔。
6.在
驾驶证遗失、损坏及更换期间驾驶车辆所导致的损失,我司同样不予理赔。
7.若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内遭受损失,我司亦不予理赔。
8.如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我司,此类情况下我司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9.对于车辆新增设备的损害,我司同样不予理赔。
10.若保险费用在缴纳完毕之前发生了
保险事故,我司对此类情况亦不予理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