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完全可行的。
当事人能够直接对保险公司发
起诉讼。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所遭受的损害,其价值无法以货币进行精确度量。当受伤害的当事人因为他人的
违法行为而导致
人身保险事故时,他们在向
侵权责任人寻求
赔偿之后,仍然有权根据
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此时保险人依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即使侵权
责任人未能给予赔偿,当事人同样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
诉讼。换言之,人身
保险事故中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双重
求偿权,他们既可以同时向侵权责任人以及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且这种权利并不因为其中一方已经做出了赔偿而有所减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崔某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向
侵权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