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时,倘若未出现法定的免责情况,保险公司将会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所谓被保险
机动车,即指投保并持有有效交强险的
机动车辆。当此类车辆在道路交通中发生意外,造成本车驾乘人员及
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合理的
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