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非运营型车辆进行货物运输且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所引发的
纠纷之时,务必立即启动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广大车主在决定购买
汽车保险之时,要特别关注保险种类以及
赔偿金额等方面的具体细节,从而有效规避因为未曾投保营业性车辆保险而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