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发生
追尾事故时,保险公司并非绝对地能够全部承担
赔偿责任,其具体的赔付程度将取决于涉事车主购买的车险种类以及事故所涉及的责任范畴。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某些情况下的损失并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需要
赔偿的金额超过了相关理赔限额,那么超出的部分仍需由车主自行负担。通常而言,追尾事故往往是后车负全责,因此,前车车主需要承担后车的相应损失。然而,如果后车购买了
交强险,那么该保险公司便可对此类事故进行赔付。倘若交强险的赔付额度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那么
三责险便可接续赔付。除此之外,
被追尾的车主亦有权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
车损险等险种范围内的赔付。
汽车追尾事故属于双车事故的一种类型,在此类事故中,必然存在一方需要承担
主要责任。至于是否能够获得全额赔付,则主要看
被保险人是否为主要
责任人。若被保险人非主要责任人,那么汽车追尾所导致的损失应由对方或对方的车险公司负责赔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