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费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
赔偿时,应由责任方予以偿还。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根据责任判定结果,
肇事方需负有
赔偿责任;而若是因工受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在加入
工伤保险之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对
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然而,关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畴的部分,究竟应由何人承担,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部分法院基于用人单位应承担无
过错责任之原则,裁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未能报销的部分;而另一些地方性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故应由
劳动者自行承担未能报销的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