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犬类咬人保险的
赔偿准则,遵循的是“按实际损失额上限赔偿”这一原则。当被保险的宠物犬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并产生
医疗费用或者其他相关损失时,
被保险人为履行其应负的
赔偿责任,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倘若被保险人已经购置了犬类咬人保险,那么在此
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定范围之内,只要符合保险赔偿项目条件,其赔付责任便可交由保险公司承担。简单来讲,保险公司将依照先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金额上限进行赔偿计算,且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上限。此外,若是被保险的宠物犬对他人造成严
重伤害,比如致使他人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况发生,被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若投保期间购置了相关犬类咬人保险,则在此保险合同规定的
适用范围,但凡符合保险赔偿范畴的事项,理应由保险公司
全权负责垫付。值得引人关注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在犬类咬人保险的赔偿细则上或许存在差异之处,此点需您以自家所签订的保险
合同条款为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