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8岁以下
未成年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而未予
赔偿的风险该如何应对
在遭遇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害之后,您有权向加害方请求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的赔偿:
1.
医疗费用;
2.由于
误工而失去的收入;
3.护理人员的
工资或福利待遇;
4.因伤病就医所产生的
交通费用;
5.需要在外居住期间的住宿费用;
6.在医院住院时享有的伙食补贴费用;
7.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
若受害者不幸离世,则其
法定继承人除了应按照抢救治疗的实际情况,对本条款第一款中所列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需承担
丧葬费用、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
死亡赔偿金以及为处理丧事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