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官司的
代理律师是否可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可以理解的,在法律领域中,所提到的“风险代理”主要分为两大
类别。第一类被称为“全风险代理”,其具体表现为在初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在后期则根据争议标的物的价值来按一定比例收费,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会在30%上下浮动;而另一大类则被称之为“非全风险代理”,这意味着在初期需要支付基础办案费用,通常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费,通常这个比例会在10%-15%之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
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通常是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收费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