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若遇事故或因工作受伤导致产生
医疗费用,如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则相关的
赔偿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例如,对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通常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确定的
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因工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在依照法规参加
工伤保险之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为其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