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当商品在运输环节发生损害时,保险公司能否提供相应的
赔偿服务,其首要关键因素在于两方面:
1、
当事人是否已经购买相关保险;
2、所涉商品损害的状况是否属于
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关于第一项内容,毋庸赘述,只有那些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应
保险合同并支付了保费的人,才有权利寻求保险公司的赔付支持;反之,若未曾购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理赔服务。而针对商品损害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保险理赔范畴这一问题,则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即保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商品损害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便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反之,若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那么保险公司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