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保险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涉及长期保险产品的发生中,一旦相关合同范畴自签约之日起满第二个周年日之后,则保险公司将无权未经双方协商进行单方面的
合同解除行为。然而,这项规定并非意味着只要保险期限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无条件地必须接受投保或支付
赔偿金。若投保方有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情况、未向保险公司做出真实、完整披露,抑或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从而严重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承保决策过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拥有行使拒绝承保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