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
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具有
法律效力的
赔偿请求之后的三十日内,
全权负责完成理赔的所有流程和细节处理。作为
被保险人的您,也需要在
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立即向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并且在事故得到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出具正式报告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以内,务必提供关键的
证据材料以便进一步审核和办理理赔事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
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
侵权人行使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