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
意外事件中,
交强险不予
赔偿。事实上,在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之中便明确指出:存在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驶车辆不符、驾驶证因
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被
吊销、
暂扣或者停用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享有免除赔偿的责任,无需对此作出任何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仍可为受害者(不包含本车人员及投保人)支付其
医疗费用,但需保留向责任车主追索赔偿的权力。换言之,责任车主在后续过程中仍需偿还保险公司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