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时,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评估及理赔流程,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当您的爱车遭受损坏并指
定损失金额之后,务必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凭证,以便日后理赔所需。
其次,若肇事者未能及时进行损失评估,您在此时不妨考虑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自身所受损失,若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您亦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肇事者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若对方未能
提出诉讼要求,则建议暂且搁置;但若其决定提出诉讼,届时再针对该问题予以处理。在此类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如肇事者未及时评估并修理自身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对于不负有责任的一方而言,他们可能并不急于处理此事。然而,若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较为严重,而迟迟无法等到
无责方进行损失评估,那么这将给整个事件带来一些困扰。实际上,
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若对其
赔偿金额仍无法确定,应根据已掌握的资料能够确定的金额先行支付;待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对相应的差额进行支付。”因此,您无需过于担忧无责方会故意拖延损失评估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自身所遭受的损失部分,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