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
保险合同事故的
赔偿过程中,须遵循“以责论处”的原则,也就是说,若
被保险人在
交通事故责任中负有相应比例的责任,其本人及其对他人的
赔偿责任也应按照该比例来承担。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则需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处于其应当负责任的按比例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补偿以及对他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理赔。在此情况之下,对于任何与其实际履行交通事故责任程度不符、且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加重的情况,保险人均无需对此类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任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至于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则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职业风险,与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