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所产生之
医疗费用,均不在基本
医疗保险之赔付范畴内:
1、患者未能到指定之
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购买药品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住院与转院者;
2、此项费用属于其他责任方应当承担之责任,例如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3、
工伤事故及女性员工生育过程中所产生之医疗费用;
4、由于个人
违法犯罪行为、醉酒、自我伤害、自我
伤残等各类原因导致的
意外伤害所产生之医疗费用;
5、将
身份证件、
医保卡等借予他人使用或者利用他人证件、医保卡冒名就诊者;
6、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处方内容,或者开具
虚假、过量医疗费用票据,以
冒领统筹基金者;
7、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者;
8、其他非属医疗保险理应承担之责任所产生之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