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案件性质及法院所制定的特定审理程序。
1、当人
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重大或复杂案件时,应确保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必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而对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人民法院应
保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