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
债务纠纷引发的
民事诉讼,
败诉方须全额承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然而,倘若对于
诉讼事务聘请了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那么由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诉讼案件中,出于败诉方愿意承担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同样在
民商事案件中,若一方在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成功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战胜原告,这一方有权向原告索取
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向另一方
当事人偿付其因处理案件所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被允许的)。因此,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