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必须深刻理解保险公司并不得以该理由回绝理赔请求,即不能拒绝承担未纳入
医保范围的
医疗费用之责任。设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初衷在于确保投保人在遭受
意外伤害时能够顺利地获取相应的
赔偿金额,而这样的
赔偿责任应无区分是否属于自费药品。这是因为在就医过程中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及选用何种药物,其决定权在患者本人,并非由加害方或保险机构所能擅自干涉。
然而,若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可对非医保类医疗费用进行拒赔,那么此时的情况便会有所不同。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