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肇事逃逸时,保险公司仅需对
交强险进行理赔,而无需承担商业险的
赔偿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并没有明确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之中。因此,当
机动车驾驶员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
逃逸,只要该
机动车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
赔偿。
然而,《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中的第24条虽然规定了由救助基金代为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并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下,才适用于这项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出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也就是说,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如果保险人因为肇事逃逸而主张免除自身的全部赔偿责任,那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条款也被视为无效条款。因此,保险人无权以此作为理由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