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若在
交通事故产生之后实施了
逃逸行为,且此种
机动车已购买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人将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
赔偿。
同时,如遇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等情况,需要向被
侵权人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等费用时,则应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