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侵权行为实施者未能承担
赔偿责任,受害者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人类的生命和
健康权益是无法以货币单位进行精确衡量的珍贵财富。当不幸遭遇他人的
侵权行径引发
人身保险事件时,即便已经从侵权者那里获得了
赔偿,受害者仍然有权根据
保险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履行理赔义务。即使侵权行为实施者未能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人身保险事件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他们依然享有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他们拥有双重的
求偿权,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者主张,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这种权利并不因为其中任何一方已经做出赔偿而有所减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财产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
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崔某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向
侵权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