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汽车保险在火灾事故中的赔付问题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事故发生的具体成因。如果经调查证实,事故的发生完全源于外部因素,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未能找到明确的
责任人,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汽车保险将会承担相关的理赔责任,但同时也失去了向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另一方面,倘若事故是由于责任人的不当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并且该责任人已经为其
建筑工程安装项目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包括附加的
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车辆的损失将由上述责任险来承担
赔偿责任,即便在汽车保险已经完成理赔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向该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要求。
然而,若火灾系由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的自燃现象,则只有在车辆已购买自燃险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汽车保险的理赔。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车主并未购买
车损险,那么
交强险将不会对车主进行任何形式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