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追尾事件的责任通常会被认为主要在于
肇事方,也就是后车的驾驶员。因此,这两辆汽车的维修成本将会由后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然而,对于
被追尾的车辆来说,他们的利益只能通过
交强险中的
无责赔付条款得以保障。这类无责赔偿是由后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代替偿还责任的。
然而,座位险只针对在车辆座位上发生的
人身伤害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当
追尾事故发生时,无论前方车辆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只要车辆发生了追尾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后车负有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后车首先需要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接受保险公司对前方车辆进行拍照和损失评估,然后按照固定的评估金额支付前车所需的修理费用。除此之外,后车还需要向前车支付一定的赔偿款项。这项
补偿金并不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后车还需要自行修复受损部位,保险公司会再次进行损失评估,然后才能对后车的修复费用进行报销。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