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办理
上牌手续、持有
临时牌照但已过期,或临时牌照
有效期内发生的车辆损失事件。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车辆年度检查,或是未通过年检而导致的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经济
赔偿责任。
3.由于车辆在维修过程中遭遇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
4.若不慎与
家庭成员发生碰撞事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5.若在收费停车场停车时发生车辆遗失事件,车主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6.若
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
责任人的
追偿权利,则保险公司将不再对此类事故提供经济赔偿。
7.在
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
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8.若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
报案,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为该事故提供经济赔偿。
9.在保险费用尚未支付完毕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0.对于车辆新增设备因遭受
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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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涉及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的破损情况,车主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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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在深水区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3.若车辆上的物品撞击其他物体并造成损坏,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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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保险公司
定损确认,擅自进行车辆维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车主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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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车辆零部件被
盗窃,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