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关于向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的时效问题,需遵循普通
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案件的
诉讼时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
财产损失,其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为期两年;而对于
人身伤害,其诉讼时效则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为期一年。因此,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即已产生了实际损害,那么便需要自此之后的两年内启动
诉讼程序;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则必须在一年内提起
诉讼。
然而,若某些损害是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方才被察觉,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发现之日起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延长。
此外,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阻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待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或者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亦或是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都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