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
逃逸属于对责任的规避与逃避,因此当此类情况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如果保险车辆在
意外事故中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状况,那么保险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
赔偿责任:
(1)若无特殊约定,则在发生
保险事故之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能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结果未能通过;
(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在被扣押、征用、没收,甚至全车被
盗窃、
抢劫、抢夺等情况下;
(4)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者被此类车辆牵引;
(5)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但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
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由于转让行为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最终引发保险事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受害人及其
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