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按
一审普通程序进行
诉讼审理的案件,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圆满完成审理并结案。如遇特殊紧急或重大复杂事件,经由该院的主管院长获准,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至多六个月。若已获延期,且审理仍然无法顺利完成,则应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