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法定结案期限为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延长至十二个月;如仍需延长,则应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可再次延长三个月。而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其法定结案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28条保险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