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进行维修操作期间若不幸发生事故导致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针对因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某些特定
财产损失,如果
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得到了
侵权方认可,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所需支付的费用,
其次是车辆上所承载物品的损失以及对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是由于车辆完全损毁或无法修复而需要重新购置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