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
机动车辆由于不当行为而引起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对他人生命与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则保险机构方面将有不可推卸之责任,需按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为受伤害之人及受损财产提供合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索赔过程中,无论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均须在得知
保险事故已发生后,立即向保险人发出正式通知,以便保险人能够及时展开理赔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