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保险合同时,倘若出现了纷争,便需采取妥帖适宜之方式,公正合理地予以化解。依照通用的做法来看,保险业务中的争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加以解决,即协商与和解、仲裁以及司法
诉讼。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浮现出来时,双方理应基于客观事实,秉持诚挚态度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纳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分为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应以裁判者而非
调解员的身份处置双方争议,并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身为民间团体,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者中间人的角色,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作出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