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之后,务必于第一时间向事发所在地的公安交通
管制机构
报案,并在随后的48小时内上报给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若未能及时完成此步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赔偿。在案情发生后,尊贵的投保人有责任及义务火速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案件详情,同时可以采取电话或亲自前往的方式办理报案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响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实际勘察,对涉事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估价与损失
定损工作。在交通警察赶至事故现场后,首先应当优先实施救援行动,确保伤者得到妥善救治,然后再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与检查。对于未曾逃离现场且无需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据此出具相应的
认定书。
在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需携带行驶证、
保险合同以及
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对车辆的估价与损失定损工作,在此期间,投保人不得擅自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应当出具详尽的车辆定损清单,明确列出更换零部件、修复车辆所需的费用以及所需耗费的工时。
如果投保人对上述清单内容无异议,应当签署确认函,以此作为
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