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
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其申请主体、申请时机、
保证条件、提出缘由以及裁定时刻等多个环节上的表现。
详细内容可概述如下:
首先,两者在申请主体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即诉前财产保全是由
利害关系人于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而诉中财产保全则是由
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其次,在申请时机方面,诉前财产保全需在
起诉前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诉中财产保全则应在
案件受理之后且
判决生效之前提出申请。
再者,在保证条件方面,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否则将被驳回申请;
而对于诉中财产保全,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则申请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否则同样会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最后,在提出缘由及裁定时刻方面,诉前财产保全通常是由于利害关系人担心被告可能会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影响到诉讼结果;
而诉中财产保全则多是为了防止被告在
诉讼期间采取某些行动,导致无法
执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财产
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