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流水问题,我们可以按照如下规则进行精确认定:
首先,帮信罪中提到的流水,即为
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而获取的资金,且这些资金需要以
信用卡作为载体进行转移;
其次,在具有确定性的流水金额已达到20万元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考虑是否满足了支付结算达20万元的入罪数额标准;
最后,若能证实流水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则应允许将其从总流水额中扣除。
然而,
帮信罪的量刑并不仅仅取决于流水金额,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如获利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结合
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
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