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系指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资金进行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且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况,不属于可以由
被害人向法院直接
起诉的
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属于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的
公诉案件,
因此,此类
犯罪案件无法自我
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